Friday, October 14, 2016

致立法會秘書處秘書長陳維安先生之公開信

立法會秘書處秘書長陳維安先生大鍳:
我們是一個由金融從業員組成的社會、經濟、民生關注組織。我們留意到在10月12日立法會候任議員宣誓及立法會主席選舉的過程當中出現了一些混亂情況。 我們對此深表關注。我們對於整件事件有以下疑問, 希望 閣下能加以解釋。

1. 閣下在10月12日上午為候任立法會議員就任監誓時,向三位已讀完誓詞的候任議員(姚松炎、梁頌恆及游蕙禎, 下稱「肇事議員」) 稱 閣下「無法為其監誓」,導致秘書處因而拒絕讓三位肇事議員在下午的立法會主席選舉中投票。我們對此有以下疑問:
a. 請闡明三位肇事議員的誓詞中那些字句及行為違反了宣誓的要求。一些議員也有加入與誓詞不同內容的宣誓, 為何 閣下又視之為有效?當中有何準則?
b. 請闡明立法會議事規則中那一條賦予秘書長權力得以阻
止或拒絕未完成宣誓的議員參加立法會主席選舉

2. 根據10月13日梁耀忠議員在記者會中講述, 在10月12日下午 閣下轄下的秘書處曾催促主持大會主席選舉的梁耀忠議員在其他議員仍有疑問的情況下盡快進行投票。秘書處亦向梁耀忠議員指出大會主持人並非立法會代主席亦無主席相關權力, 期間亦並沒有讓法律顧問在會議中向議員澄清程序。梁耀忠議員因此表示無法執行自己仍有疑問的選舉而退出主持位置。梁議員在記者會中指出在石禮謙議員接任後, 秘書處卻向石議員解釋大會主持人具有代主席的權力, 與向梁議員之解釋前後矛盾。梁議員認為秘書處有誤導他本人之嫌。石議員其後決定不讓三名肇事議員参與立法會主席選舉投票。我們對此有以下疑問:
a. 請詳述秘書處當日就大會主持人之權力向梁耀忠議員及石禮謙議員分别作出了怎樣的解釋?
b. 請說明根據議事規則那一條大會主持人具有拒絕其他議員参與主席選舉投票之權力?

我們作為金融從業員, 很著重香港的法制及法治, 因為這些都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最重要的基石。我們希望立法會秘書處能秉承政治中立之重位。但上述事件確實令我們憂慮立法會秘書處會否因政治原因而影響其中立性及公允, 因而令整個立法會運作以至監察制度崩壞, 從而蔓延至社會各界。

我們冀望 閣下對我們上述問題儘快作出詳盡回覆, 以釋公眾之疑慮。

祝 安康

思言財雋 敬啓
2016年10月14日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