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November 18, 2016

就港交所及證監會改善上市監管决策及管治架構聯合諮詢文件之意見書

證監會與香港交易所在今年6月推出了就《建議改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的聯合諮詢文件。我們歡迎兩個機構為保障香港金融市場的聲譽、提升監管質素及效率,以及加強對投資者保障而作出適當的改革。在其他國際金融市場如紐約及倫敦,監管機構亦有機制對所有新上市申請進行審批,以保障投資者之利益。與此同時,我們亦關注到自諮詢文件推出後,有部分業界人士對此改革建議有頗大的反對聲音。我們細閱是次諮詢文件後有以下兩點意見:

1. 監察上市職能

諮詢文件建議由上市政策委員會(LPC)取代上市委員會,作為聯交所内部負責監察上市職能及上市部在監管職責方面的表現的機關。同時港交所薪酬委員會在釐定有關薪酬時,會把上LPC的評估考慮在内。 我們對此的必要性存疑。港交所上市委員會現已有28位來自港交所、業界及投資者的會員。
他們早已具有監察上市職能之專業知識,亦能準確地了解市場情况,平衡監管與市場運作之需要。現時架構早已有非常清晰的問責性。

建議的新架構上市部要向LPC問責,其員工之薪酬釐訂甚至要與其監管表現掛勾。我們認為此舉將會嚴重影響上市部們之靈活性及對應日趨複雜的金融市場之變化,更會令人有「諸多制肘」之感覺,令上市部員工為了表現可能動輒要求把上市申請定為上市監管委員會 (LRC) IPO 個案。上市部的自主權可能因此而削弱,亦更難吸引金融專才加入上市部工作。

所以我們認為此架構改變是不必的,亦是弊多於利。我們認為港交所應該保持現有上市部向上市委員會問責的架構。

2. 上市監管委員會的成員組合及程序

諮詢文件建議成立一個由港交所及證監會共同組成的6人委員會,作為上市委員會之上的一個決策委員會,我們有下列意見:
a. 上市委員會本身的組成已函蓋了港交所、業界及投資者的代表,熟悉市場規則及運作,對上市之申請批核工作亦經驗豐富,為何還需要再設立多一個不論人數及代表性都相對較低的委員會去審理上市委員會提出有問題的上市申請? 難道一個6人組成的委員會,會比較一個由28位擁有專業市場知識的業界人士組成的委員會更具審批能力? 這點我們是存疑的。
b. 諮詢文件提到上市監管委員會成立之目的主要是希望可以簡化上市部、上市委員會及證監會的决策程序,令決策程序更為直接有效。我們認為若要達到上述目的,證監會可以派員直接加入上市委員會,一同與其他業界代表一起參與討論及審批工作。這樣做更能令證監會直接參與所有上市申請審批工作,即時向其他委員表達意見,這樣更能提高上市委員會的監管質素,亦令整個審批過程更有效更專業,無須「架床疊屋」地成立一個新的委員會。
c. 根據港交所公佈之數據,在2015年上市委員會例會平均出席人數只有16.8人。為了令上市委員會更有效率地運作,我們建議上市委員會需要訂下一個法定最低要求人數(Quorum)。若個別委員有一定缺席會議的次數,上市委員會可設機制更換委員,以達至上市委員會在獲得足夠代表性下舉行會議。
d. 根據諮詢文件所述,上市監管委員會之主要工作是負責審批由上市部或上市委員會擬定為LRC IPO的個案。上市監管委員會不會負責審核非LRC IPO 的個案,亦不會要求上市部或上市委員會呈交非LRC IPO 給上市監管委員會審核。而證監會將不再常規性地就新申請人的法定存檔另行發表意見。在此建議中的新架構内,如果上市部及上市委員會沒有擬定任何個案為LRC IPO個案,那證監會是否在整個審批決策過程上毫無角色? 若然如此,這改革建議又如何應對諮詢文件中所提及「確保制度跟隨市場發展」,「加強協調監管工作」呢?

我們認為證監會有需要盡早加入審批新股上市之過程,但無需另設一個上市監管委員會。證監會直接派員加入現時的上市委員會就可以了,而上市委員會的總人數可按比例增加。

我們明白到良好的上市審批程序對保障投資者利益及加強香港金融業的競爭力是非常重要。就這個目的我們認為上市架構改革是有需要的。此改革將為未來上市申請之批核過程帶來莫大影響,亦會直接影響市場上金融機構的業務。因此,改革必須獲得業界及 投資者的廣泛理解及支持才能順利推行。 我們認為證監會及港交所必須盡力收集業界及投資者不同的意見,細心考慮改革建議中的方向及細節,絕不能倉猝推行。除了對新上市申請有嚴格審批程序外,公司上市後的監管亦同等重要。希望港交所與證監會能衷誠合作,解决分歧,携手為保持香港金融市場競爭力及保障投資者利益而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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