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November 24, 2016

思言財雋就「JP Morgan APAC 聘請實習生」事件向證監會及金管局發出之公開信

致:
金管局總裁陳德霖先生
證監會主席唐家成先生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先生(Mr. Ashley Alder)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證交會)在11月17日與摩根大通及其香港子公司(JPMorgan APAC)達成約2.64億美元的和解協議 ,當中披露2010年一個「夏令營」實習計劃(“summer camp”),客戶需要介紹提供最少三百萬美元佣金(“$3m tangible fees”)的項目或投資,令其子女可以參加計劃,而其子女亦可將「夏令營」寫入工作履歷中。根據傳媒報道,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特首)--時任行政會議召集人--的女兒梁頌昕小姐(梁小姐)曾表明在2010年到摩根大通實習。行政長官辦公室在11月23日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梁小姐6年前在摩根大通實習不涉及金錢,亦與特首公職和其時摩根大通證券亞洲董事總經理方方先生無關。

思言財雋對JPMorgan APAC在聘請梁小姐作為實習生一事甚為關注。因其父親梁振英先生貴為現任行政長官
,我們希望監管機構能深入了解事件當中之細節,以確保整個聘請過程符合JP Morgan APAC的實習生聘請程序及本地法例要求。

基於和解協議中指出參加「夏令營」計劃的客戶需貢獻至少三百萬美元的佣金收入,若以每一美元資金一般可以帶來1%或以下的佣金貢獻,意味著客戶極可能需要為公司帶來數以億計美元的投資或項目金額才可達到要求。鑑於此事涉及公職人員及金額龐大,思言財雋認為證監會及金管局有責任基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銀行業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作出以下調查:
(一) JPMorgan APAC在聘請梁小姐時有否遵照其內部既定程序?JPMorgan APAC有否違反任何香港法例?
(二) 梁振英先生當時作為行政會議召集人,有否在招聘過程中利用他的公權力影響JPMorgan APAC的招聘決定?
(三) 特首及梁小姐有否向摩根大通及JPMorgan APAC提供金錢或非金錢回報?當中有否違反其他金融相關甚至貪污法例?
(四) JPMorgan APAC管理層包括前亞洲區副主席兼中國首席執行官方方在過程中有否違規?

思言財雋促請證監會及金管局對梁頌昕的實習生聘請事件展開調查,確保香港金融業的廉潔及公平,保障業界及投資者的長遠利益。
祝 安康
思言財雋 敬啓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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